甘肃省内部审计工作考核办法
第一条 为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,促进内部审计机构规范审计行为,提高审计质量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对象为全省各级各部门(单位)内部审计机构、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。
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考核,以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》、《中国内部审计准则》和《甘肃省内部审计试行办法》为依据,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,按《甘肃省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表》执行。
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考核,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原则,采取自查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。省直部门、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、市州审计机关对辖区内的内部审计工作依本办法负责考核,考核结果报省审计厅,参加全省统一考核。
第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,并确定考核等级,即90分以上为优秀,80分以上为良好,60分以上为合格。考核结果予以通报,并作为评选全省内部审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主要依据。
第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考核程序按自查、考核、审定三个步骤进行。考核工作在考核年度
第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考核成立领导小组,成员由审计厅领导、内部审计监督处人员、部分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组成,具体工作由内部审计监督处负责实施。考核工作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。
第八条 本办法由内部审计监督处负责解释。
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。
第十条 中央在甘单位及其他单位可参加全省内部审计工作考核。
上一篇:甘肃省内部审计试行办法[ 10-31 ]
下一篇: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[ 10-31 ]